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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执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齐广文申请黑龙江莱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广文,黑龙江莱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521号申请执行人齐广文,沧州宏宇建材租赁站经营者,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被执行人黑龙江莱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408号。法定代表人刘学军,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齐广文与被执行人黑龙江莱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二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齐广文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黑龙江莱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此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10月30日被执行人黑龙江莱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齐广文本金339065.26元,违约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6680元,合计人民币365745.2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二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无畏审 判 员  宋百灵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