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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60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余俊芬与余鹏程,李伯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仿宋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6083号原告余俊芬,女,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杜万科,重庆宇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鹏程,男,195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被告李伯兰,女,196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文生名,重庆金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俊芬诉被告余鹏程、李伯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俊芬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余鹏程、李伯兰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俊芬撤回对被告余鹏程、李伯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俊芬负担。审判员  谭自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铃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