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初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白某甲与董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柘民初字第1816号原告白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董某甲,男,住柘城县。原告白某甲诉被告董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时清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甲,被告董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腊月24日结婚以来,婚后生育男孩董某乙。婚后,经常生气,被告经常赌博,原告在劝说下经常被打,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每次都把原告打的遍体鳞伤。2015年农历1月16日,两人带小孩外出打工时,因被告好赌博,原告对其规劝,被告不听,反而对原告大打出手,打的脸上、身上都是伤。并软禁威胁说,杀死原告全家。原、被告今年在浙江嘉兴打工,在打工期间,被告经常吃喝、上网、赌博,挣的钱也不给原告,今年8月份被告去网吧上网,从网吧一出来就殴打原告,一拳把原告打死过去,又跺原告一脚,还把原告锁在屋里,致使原告对生活失去信心。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离婚,并抚养儿子董某乙。被告董某甲辩称,原告诉被告经常赌博、上网不是事实,被告在家里、在外边从不赌博,原、被告生气也不是因为赌博生气。原告诉称被告喝酒对其打骂之事属实,但事出有因,原、被告均有过错,因为原告父母盖房子,给原告要钱,平时被告打工也挣不多少钱,而且被告挣的钱都是交给原告保管,原告白某甲已经给其父母送去一万多。原告还给被告要钱,如被告不给原告即以卖身威胁被告,然后原告也不照看孩子,自已就从浙江回娘家了。总之被告不同意离婚,为了儿子今后的健康成长,为改变夫妻的感情生活,被告愿意改正以前的错误。根据原告起诉、被告答辩,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准予离婚;2.如离婚,原、被告婚生男孩董某乙如何抚养,抚养费如何负担;3.原告有哪些个人财产,原、被告有哪些共同财产,如有应如何分割。经审理查明,原告白某甲与被告董某甲于2012年农历8月自由恋爱,2012年腊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2013年9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2013年农历10月7日生育儿子董某乙,今年原、被告在浙江因为琐事生气,原告8月份在娘家居住至今,后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多年,生有一男孩,夫妻感情基础较好,现被告亦愿意改正错误,尚有和好希望,本院本着对当事人及其子女负责的原则,且原告亦未提供出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本院对原告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白某甲与被告董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时清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振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