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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25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与被告许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许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初字第2543号原告田某,村民。委托代理人李广俊,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甲,村民。原告田某与被告许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春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广俊,被告许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诉称,2005年,原、被告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务工时相识,后同居生活。2010年,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许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结婚后因性格不和,加之被告有赌博恶习,原、被告经常生气吵架。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请求依法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由某;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许某甲辩称,原、被告没有生过气。虽然被告以前打过牌,但近几年已经不再打了。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2005年,原、被告在打工期间相识,并开同居生活。××××年××月××日,原、被告依法补办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许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结婚后曾因家务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在生气后仍能和好,并继续共同生活。2015年10月10日,原告因故离开被告家,并导致原、被告分居至今。酿成纠纷。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出生证、证人证言、聊天记录等证据在卷为证,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原、被告结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并一起生活10多年,且生育了一个女儿,说明双方有一定感情基础。虽然两人因家务琐事发生过矛盾,但事后均能和好。加之,原、被告分居较短,故不能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综上理由,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田某与被告许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春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海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