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行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江根云与和县姥桥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和行初字第00045号原告江根云,男,汉族,1968年9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委托代理人张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和县姥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和县。法定代表人郑李龙,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根云诉被告和县姥桥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江根云于2015年10月30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根云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根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根云负担。审判员 程 政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