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执字第5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达州市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齐、潘媚、陈泓江、张雪莲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州市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齐,潘媚,陈弘江,张雪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548-1号申请执行人达州市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齐,男,汉族。被执行人潘媚,女,汉族。被执行人陈弘江,男,汉族。被执行人张雪莲,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达州市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齐、潘媚、陈泓江、张雪莲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通川非执审他执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达州市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截止2014年7月1日,被执行人王齐、潘媚、陈泓江、张雪莲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达州市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达州市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通川执字第5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可就债权本金90万元及利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立波审判员 蒲 军审判员 郝德钊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