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4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杨琴芳与徐小弟、汪育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琴芳,徐小弟,汪育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409号原告杨琴芳,女,2015年9月7日死亡。委托代理人徐玲玲(系原告之女),女,194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徐念慈(系原告之女),女,195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徐小弟,男,195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汪育伟,女,195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琴芳诉被告徐小弟、汪育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杨琴芳系上海市黄浦区凝和路XXX号的户口本户主及房屋租赁人,于2015年9月7日死亡,而其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返还上海市黄浦区凝和路XXX号户口本及房屋租赁卡。因该项诉讼请求具有人身依附性,不能由继承人予以继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原告已预缴),予以返还。代理审判员 张肖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