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36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周凯犯抢劫罪、强奸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3628号罪犯周凯,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3日作出(2008)武刑初字第5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尚未追缴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刑期自2008年4月11日起至2020年4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8年9月17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0日作出(2011)锡刑执字第17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36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0月10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0月9日至10月13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周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周凯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2015年3月连续两次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悔改表现突出。判决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及继续追缴的赃款均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周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未自觉履行财产刑,故应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