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老执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洛阳市探月物资有限公司与洛阳丽京门置业有限公司、徐国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老执字第344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探月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道南路。法定代表人:刘广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洛阳丽京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法定代表人:徐秀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国忠,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西关。本院在执行洛阳市探月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其与洛阳丽京门置业有限公司、徐国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洛阳市探月物资有限公司书面提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老执字第34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磊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