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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17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叶勒阿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佛山天浪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叶勒阿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天浪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730-1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叶勒阿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大湾北路979号阳光爱丁堡。法定代表人:胡安·努尔德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佛山市天浪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嘉州广场后侧南海旭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A座。法定代表人:陈三兵,该公司总经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法院作出的(2015)天民一初字第1126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佛山市天浪木业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88693.16元(其中本金87475.18元;执行费1217.98元);二、被执行人佛山市天浪木业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永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孟金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