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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49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张亮与龙良多、余先奎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亮,龙良多,余先奎,张义明,张家燕,万昌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五分公司,万昌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浦秀村民委员会,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奉贤供电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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