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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保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白玉君、杨桂清、苏爱绦与刘小开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玉君又名白玉军,杨桂清,女,刘小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保字第00240号申请人白玉君又名白玉军,男,陕西省神木人,居民,现住神木县。申请人杨桂清,男,陕西省人,居民,现住神木县。申请人,女,神木县人,居民,现住神木县。被申请人刘小开,男,,汉族,陕西省人。申请人白玉君、杨桂清和苏爱绦与被申请人刘小开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白玉君、杨桂清和苏爱绦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刘小开驾驶的陕K576**“大众”小轿车予以扣押。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2015年10月6日20时40分,被申请人刘小开驾驶的陕K576**“大众”小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店石线80+500M处与相对方白玉君驾驶的陕K724**号“北京现代”小轿车迎面相撞,导致陕K724**号“北京现代”小轿车驾驶员白玉君受伤,乘员杨艳女、白鑫源死亡,两车受损。神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事故责任认定,被申请人刘小开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白玉君、杨艳女和白鑫源无责任。本院认为,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白玉君、杨桂清和苏爱绦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小开所有的陕K576**“大众”小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强唤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雪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