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019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游建与连云港汇盛投资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1986号原告游建,连云港汇盛投资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郑玉君,连云港市连云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连云港汇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板桥街道办事处烧香河北侧。法定代表人孟善如,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委托代理人赵广来、杨玥,江苏明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游建诉被告连云港汇盛投资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游建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游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浦洪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薛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