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一初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1375号原告周某,广宗县葫芦乡张葫芦村,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吕庆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