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珍与河北翔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珍,河北翔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451号原告李珍,女,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灵寿县。被告河北翔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466号B座1710室。法定代表人王宇航,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珍诉被告河北翔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珍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珍负担。审判员 刘继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云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