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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执字第36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詹洪帅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詹洪帅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3680号罪犯詹洪帅,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8日作出了(2007)一中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詹洪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4月2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8)津高刑一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9月17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0)津高刑执字第204号刑事裁定,对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10年9月17日起至2029年3月16日止。本院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6198号刑事裁定,对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337号刑事裁定,对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9月17日起至2026年10月16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詹洪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詹洪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全监表扬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詹洪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詹洪帅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9月17日至2025年11月16日),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审 判 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