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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009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与张涛、陈加宝、郭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公司,张涛,陈加宝,郭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944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公司,机构代码67755538-2。法定代表人:于永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俊杰,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涛,男,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陈加宝,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郭敏,女,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与张涛、陈加宝、郭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二初字第001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加宝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加宝在银行的存款11544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桂林审 判 员  张世东代理审判员  刘 渊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晓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