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刑执字第014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永超犯猥亵儿童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永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刑执字第01448号罪犯张永超,原。现在江苏省彭城监狱服刑。2009年10月28日,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赣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决,认定张永超犯猥亵儿童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09年7月3日至2018年7月2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1月27日交付执行。2012年5月31日经本院(2012)徐刑执字第113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2日止)。2014年4月6日经本院(2014)徐刑执字第0040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1月2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彭城监狱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苏彭狱减建字第43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永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辅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张永超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帐、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监狱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永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永超的刑期减去二个月三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0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连东审判员 刘 康审判员 胡晓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世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