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固商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潍坊奥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潍坊市寒亭区邦源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寒固商初字第79号原告潍坊奥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伟,总经理。被告潍坊市寒亭区邦源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真理,总经理。原告与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唐伟,被告法定代表人李真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订货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供应总价款为20000元的纸箱。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交货义务,但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11000元货款,尚欠9000元拒不支付。请求判令被告偿付货款9000元并承担利息,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辩称,原告所诉欠款金额与事实不符,被告现在实际欠款数额为4000元,同时原告供应的纸箱有质量问题,要求原告将现余纸箱拉回,被告不再偿还原告货款。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订货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生产供应总价款为20000元的纸箱。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在向原告支付了8000元货款后,双方约定尚欠货款为9000元,并由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被告后又向原告支付货款5000元,剩余货款拒不支付,原告诉来本院。另查明,庭审中原告承认被告尚欠的货款数额为4000元,并放弃追要利息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订货合同》、欠条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记录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订货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原告依约向被告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应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在支付原告部分货款后,至今尚欠原告货款4000元,应予偿付。被告提出原告供应的货物有质量问题,所欠货款不应偿付的抗辩主张,因原告不予认可,且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本院在本案中依法不予支持,被告若有证据,可依法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潍坊市寒亭区邦源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偿还原告潍坊奥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货款4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