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成业与楼文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业,楼文彬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813号原告:李成业。委托代理人潘宁。被告:楼文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业诉被告楼文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成业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成业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李成业负担。审判员 郭翔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爱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