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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成业与楼文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业,楼文彬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813号原告:李成业。委托代理人潘宁。被告:楼文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业诉被告楼文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成业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成业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李成业负担。审判员  郭翔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爱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