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执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波、刘莉琼、四川恒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营执字第73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波。被执行人刘莉琼。被执行人四川恒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波、刘莉琼、四川恒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营证字第198号公证债权文书,于2015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四川恒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账户上的存款273950.00元划拨至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林支行账户上,用于支付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借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清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