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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诉前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李兴英与杨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兴英,杨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诉前保字第119号申请人李兴英,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兴隆县李家营乡兰家店村李家店110号,身份证号:×××,电话:150XX****XX。被申请人杨志强,男,1988年8月9日出生,系晋AE51**号轿车驾驶人,身份证号:×××,电话:135XX****XX。申请人李兴英与被申请人杨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兴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兴英撤回申请。案件保全费120.00元,退回申请人李兴英。审判员  翟俊岩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楚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