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草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诸暨市家得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建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家得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建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草民初字第371号原告:诸暨市家得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郦少勇。委托代理人:宣林霞。被告:杨建忠。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家得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建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家得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市家得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家得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建忠的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诸暨市家得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国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国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