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民(商)初字第1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王盼诉钮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盼,钮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石民(商)初字第10340号原告王盼,男,1986年9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钮坤,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原告王盼与被告钮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李扬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姜桂梅、冯凤增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盼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钮坤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王盼起诉称,王盼与钮坤系朋友关系,2014年9月23日,钮坤因开办公司向王盼借款30000元。钮坤借款后向王盼出具借条,承诺在2014年10月23日之前归还借款。借款期届满后,经王盼多次催要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钮坤立即偿还原告王盼借款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钮坤承担。被告钮坤经公告送达未参加本院庭审,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钮坤于2014年9月23日向王盼出具了借条一张,载明借款金额30000元,承诺于2014年10月23日前归还,如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按每日总金额的百分之三收取利息。上述事实有王盼提供的借条一张及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王盼与被告钮坤之间已经建立民间借贷关系。此借贷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的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侵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二人的借贷行为合法有效。钮坤收到借款后应按约定归还借款,现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已经届满,故王盼有权要求钮坤向其归还借款三万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钮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盼借款三万元。如被告钮坤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原告王盼已预交二百七十五元)由被告钮坤负担(于本判决后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二百六十元(原告王盼已预交),由被告钮坤负担(于本判决后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到本院领取交费通知),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扬人民陪审员 姜桂梅人民陪审员 冯凤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牛毅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