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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半民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红玉与王小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玉,王小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半民初字第564号原告:刘红玉。被告:王小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玉诉被告王小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红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红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红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婵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张惠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