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执字第01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周洪斌与泗洪县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扬执字第0178-2号申请执行人周洪斌。被执行人泗洪县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泗洪县泗洲大街北侧泗洪中学东侧(澜庭湾)31号。法定代表人张健,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健。周洪华、陈春芳与泗洪县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健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扬民初字第000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3日立案受理。2015年8月25日本院裁定变更周洪斌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审理过程中,本院以(2014)扬民初字第0004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泗洪县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登记在唐乐涛名下)位于泗洪县澜庭湾31幢1单元1-16号、2-16号、3-16号房地产。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依法委托江苏中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地产进行评估,评估价合计为1572.42万元。2015年4月10日,2015年5月14日,2015年6月16日,本院依法以本案启动拍卖程序,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洪县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涉案房地产。因无人应价,拍卖均已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周洪斌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同意以房地产抵偿部分债务,剩余债权部分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述涉案房地产的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为1007万元,本案执行标的本金及相应利息为1388万元(计算到2015年8月19日),已执行拨付申请人188万元,将房地产以拍卖保留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部分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泗洪县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泗洪县澜庭湾31幢1单元1-16号、2-16号、3-16号房地产作价1007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周洪斌抵偿本案执行标的本金及相应利息中的1000万元。上述房地产的财产权归申请执行人周洪斌所有,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二、上述以物抵债部分价值与所抵债权差额部分70000元由周洪斌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汇入本院专户。三、申请执行人周洪斌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四、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扬民初字第000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开存审 判 员 陈俊峰代理审判员 张成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洪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