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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48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晏小飞与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小飞,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4808号原告晏小飞,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霍克洪,重庆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新村15号,组织机构代码20344503-4。法定代表人张朝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胥春菊、徐兴权,重庆长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晏小飞与被告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晏小飞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晏小飞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晏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案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晏小飞负担,本院决定免收。审 判 长  李 杰人民陪审员  刘思碧人民陪审员  易如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红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