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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刑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罪犯王林强故意伤害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林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甘刑执字第202号罪犯王林强,曾用名王子强,男,出生于1990年6月6日,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2012年5月16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兰法刑一初字第0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林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王林强服判,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本院审理,于2012年9月19日以(2012)甘刑三终字第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甘肃省兰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甘肃省兰州监狱提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认真,考核成绩合格。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分配,认真细致,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四次,并被评为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林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王林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王林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王林强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15年10月30日至2034年10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佳利代理审判员  周山晖代理审判员  楚鸿善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冕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