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执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刘胜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刘胜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140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胜福,个体。申请执行人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胜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苏民再提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法律文书,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徐民终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二、维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1)泉民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驳回刘胜福塔诉讼请求”。三、撤销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1)泉民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九鼎公司给付刘胜福工程款237154.32元,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为止。”四、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刘胜福工程款514426.24元,并从2008年1月1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71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22000元,共计44120元,由刘胜福负担19520元,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4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400元,由刘胜福负担9540元,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86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工、农、交、建、中、邮储、江苏等银行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产、车管部门无登记。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条款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苏民再提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并将被执行人刘胜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皮 晓审判员 沈志刚审判员 李传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