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刑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陈某某、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泉刑初字第528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辩护人袁某某,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某。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刑检刑诉(2015)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邹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袁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4年12月开始,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在位于本区龙泉街道红沙坡村5组15号的李某某自建房一楼开设赌场,为吸引打客,二人商量默许打客及赌场工作人员在赌场内吸食毒品。2015年1月25、26日,赌场工作人员汪某某、方某、孙某在赌场内先后吸食冰毒。1月26日22时许,民警对现场进行检查明,现场挡获该三名工作人员。2015年3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区广场咱一居民屋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对其指控事实无异议。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也无异议,认为陈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开始租用李某某位于本区龙泉街道红沙坡村5组15号自建房一楼,摆设游戏机,雇佣工作人员,由顾客花钱“上分”在游戏机上进行赌博活动,并以此营利。为吸引顾客,二被告人商量默许顾客及工作人员在赌场内吸食毒品。2015年1月25、26日,工作人员汪某某、方某、孙某先后在赌场内吸食冰毒。2015年11月26日22时许,民警对该处进行检查,挡获该三名工作人员,查获吸毒工具两套。经鉴定,吸毒工具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汪某某、方某、孙某尿液毒品检测均呈阳性。2015年3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北干道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现场检查笔录,吸毒工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汪某某、方某、孙某、李某某的现场检测报告书,方某、孙某、李某某、汪某某因吸食毒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人员方某、孙某、李某某、汪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的供述,李某某辨认被告人陈某某的辨认笔录,方某、孙某辨认吸毒地点、吸毒工具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辨认吸毒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的相互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某指认吸毒工具的照片,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成公鉴(理化)字(2015)1904号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在开设的赌博场所内允许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经民警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均初次犯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为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陈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15年11月2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4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查获吸毒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金学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永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