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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二初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石家庄高新区骏浩商贸有限公司与故城县盛达商贸有限公司、刘彦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高新区骏浩商贸有限公司,故城县盛达商贸有限公司,刘彦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1922号原告:石家庄高新区骏浩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进,任经理被告:故城县盛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彦飞,任经理被告:刘彦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家庄高新区骏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故城县盛达商贸有限公司、刘彦飞因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故城县盛达商贸有限公司、刘彦飞名下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故城县盛达商贸有限公司、刘彦飞名下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故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建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郎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