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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丁民初字07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叶某与俞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俞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丁民初字0736号原告叶某。被告俞某甲。原告叶某与被告俞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卫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被告俞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某诉称:其与俞某甲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俞某乙。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但近年来由于俞某甲常与她人短信聊天而致夫妻间常发生纠纷,现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要求与俞某甲离婚。被告俞某甲辩称:对原告所述双方相识、结婚及生育子女的时间无异议。至于婚后夫妻间在日常生活中是有过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叶某与被告俞某甲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俞某乙。2015年3月由于叶某怀疑俞某甲有外遇而产生矛盾,为此叶某自2015年5月起即离家与俞某甲分居至今。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证复印件、俞某乙的户口信息,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后虽曾因叶某怀疑俞某甲有外遇有过争执,但并无证据证明双方间有根本性矛盾,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今后夫妻之间只要各自从自身出发,认识自身缺点、改正错误、互谅互让、珍惜感情,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据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因理由并不充分,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叶某与被告俞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叶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理费人民币240元,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卫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