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一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被告商丘市玉荣食品有限公司、杨建、朱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一金初字第15号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负责人霍振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迎军、李攀飞,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玉荣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建,男,汉族,1970年11月25日出生,系李玉荣之夫。被告杨建,男,汉族,1970年11月25日出生。被告朱建国,男,汉族,1966年6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建强,男,汉族,1982年2月21日出生,系朱建国之弟。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以下简称中原银行商丘分行)与被告商丘市玉荣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荣食品)、杨建、朱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银行商丘分行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并于2015年6月9日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中原银行商丘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刘迎军、李攀飞,被告杨建(又系玉荣食品的委托代理人)、朱建国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建强均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原银行商丘分行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原银行商丘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撤回对被告商丘市玉荣食品有限公司、杨建、朱建国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8元,减半收取11504元,由被告杨建负担。审判长 许秀敏审判员 许玉霞审判员 刘卫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