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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38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科脉远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同德典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科脉远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同德典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885号申请执行人科脉远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韦伯国际发展中心4号楼18层07单元。法定代表人艾伦·泰威·库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挺,北京市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同德典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10层办公楼三座1006。法定代表人蒋兰,董事长。原告科脉远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同德典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东民(知)初字第007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北京同德典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科脉远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同德典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107251.7元及相应的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因本院依法定程序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知)初字第0076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永红代理审判员  岳志坚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