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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法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唐纯忠与陈田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纯忠,陈田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205号申请执行人唐纯忠。被执行人陈田元。申请执行人唐纯忠与被执行人陈田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工资376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涛审判员  唐守南审判员  宋争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日书记员  XX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