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庆法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刘其祥与王培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庆法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刘英祥,男,1959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王培江,男,成年,汉族,住庆云县。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庆民初字第14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培江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东省庆云县分公司的工资13000元至庆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洪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