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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右法执字第108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吕艳娥与曲万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艳娥,曲万志,李国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法执字第1086-2号申请执行人吕艳娥,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曲万志,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李国凤,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右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1日,以(2013)右民保字第45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曲万志的财产位于巴林右旗大板镇四区索博力嘎街北珠峰骏景小区5号楼2单元402室的楼房(产权证号为105934,建筑面积为69.27平方米)。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通知指定的期限自动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4年8月6日,以(2014)右法执字第1086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曲万志的财产别克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蒙DG77**)一辆,装裁机(规格型号雷沃FL936F,出厂编号LKBSG9JV3AW004636)一台,2015年4月16日曲万志提供采砂船一条,(财产署名曲万志),进行执行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曲万志在巴林右旗大板镇四区索博力嘎街北珠峰骏景5号楼2单元402室的楼房(产权证号为105934,建筑面积为69.27平方米)按评估价值218270元进行第一次拍卖。二,对执行人曲万志的财产装裁机(规格型号雷沃FL936F,出厂编号LKBSG9JV3AW004636)一台按评估价值90000元进行第一次拍卖。三,被执行人曲万志的财产采砂船一台按评估价值56000元进行第一次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审判员 王 立 国审判员 陶 万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恩和图布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