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执民字第2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梁洪传、蒋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洪传,蒋旭,廖宏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2189号申请执行人梁洪传,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蒋旭,女,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廖宏光,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申请执行人梁洪传与被执行人蒋旭、廖宏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洪传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蒋旭、廖宏光支付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36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10月3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蒋旭与案外人陈卫志共同所有的坐落在太平街道万泉东路123号五龙小区57幢二单元106室房屋一套,该房屋系被执行人蒋旭与他人共同所有且尚未析产,并未在国土部门备案登记,故该财产一时难以处理。除此之外,本院多次查询银行等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车辆管理部门,均未查到被执行人蒋旭、廖宏光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洪传以被执行人蒋旭、廖宏光目前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理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梁洪传以被执行人蒋旭、廖宏光目前财产一时难以处理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台椒执民字第218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张佳莹人民陪审员 刘仙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叶佩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