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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民一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晓坤与张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坤,张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民一初字第211号原告刘晓坤,男,汉族,1969年10月28日生,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张倩,女,汉族,1986年5月10日生,汉族,现住洮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坤诉被告张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坤撤诉。案件受理费905元,减半45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   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薇(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