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22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增城市安达国际旅行社与广州市增城市荔城街光明村竹溪经济合作社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增城市安达国际旅行社,广州市增城市荔城街光明村竹溪经济合作社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2229号原告:增城市安达国际旅行社,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法定代表人:毛带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小桐,该公司职员。被告:广州市增城市荔城街光明村竹溪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负责人:杨年来。本院在审理原告增城市安达国际旅行社诉被告广州市增城市荔城街光明村竹溪经济合作社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增城市安达国际旅行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5元,原告增城市安达国际旅行社负担。审判员 董斯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黎剑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