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14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银胜与吕启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433号原告:李银胜,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舒彩虹,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启珍,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银胜诉被告吕启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银胜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银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银胜负担。审判员 许巧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