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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64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曹海林与张计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海林,张计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6420号原告曹海林,男,1957年1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孟颖(原告之女),1986年11月15日出生。被告张计海,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海林与被告张计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海林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海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海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曹海林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海银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卫萌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