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行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刘金保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保,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人民政府,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白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昌行初字第113号原告刘金保,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岳满,北京市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定泗路10号。法定代表人齐俊国,镇长。委托代理人杨琳,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云霞,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白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白庙村。法定代表人刘学增,主任。委托代理人邱文彬,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白庙村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原告刘金保不服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通知书一案,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保撤回起诉。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金保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杨 帆人民陪审员 吴继玲人民陪审员 窦振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