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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沙商初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太仓多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州维可电镀有限公司、陈德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多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苏州维可电镀有限公司,陈德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沙商初字第00189号原告太仓多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国强。委托代理人屠钟元,太仓市沙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州维可电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志钢。被告陈德思。原告太仓多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维可电镀有限公司、陈德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判。原告太仓多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多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434元,由原告太仓多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月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邵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