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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裁字第5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陈舒天、龙兰姣等与韦荣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舒天,龙兰姣,蒲华,蒲城,蒲佳豪,韦荣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裁字第589-1号申请执行人陈舒天。申请执行人龙兰姣。申请执行人蒲华。申请执行人蒲城。申请执行人蒲佳豪。被执行人韦荣伟。申请执行人陈舒天、龙兰姣、蒲华、蒲城、蒲佳豪与被执行人韦荣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17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5)金执字第589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支付赔偿款219776.9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535元,执行费326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进行调查,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韦荣伟的银行账户(现账户内无存款),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本案生效调解书确认的债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执字第589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于平审判员  韦汉吉审判员  杨耀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