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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28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2865号原告黄某。被告杜某。原告黄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运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谭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