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28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2865号原告黄某。被告杜某。原告黄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运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谭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