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衡阳市蒸湘区湘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衡阳巨子变压器集团股份公司、衡阳市巨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苏联、李昌解、李奇题、凌赛亚、李荣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318号原告衡阳市蒸湘区湘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红湘南路锦绣雁城5号楼。法定代表人刘纹妤,该公司经理。被告衡阳巨子变压器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开发区华新大道(风顺车桥对面)。法定代表人李奇题,该公司经理。被告衡阳市巨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开发区华新大道48号。法定代表人李奇题,该公司经理。被告刘苏联,女,195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昌解,男,1960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奇题,男,199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凌赛亚,女,198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荣,女,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市蒸湘区湘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衡阳巨子变压器集团股份公司、衡阳市巨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苏联、李昌解、李奇题、凌赛亚、李荣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衡阳市蒸湘区湘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与各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衡阳市蒸湘区湘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市蒸湘区湘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939元减半收取124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470元,由原告衡阳市蒸湘区湘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阳 林代理审判员 彭 仁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 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