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一初字第017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林斗海与储向前、安徽省振岳工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斗海,储向前,安徽省振岳工贸有限公司,刘岳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1700号原告:林斗海,男,汉族,1970年9月12日出生,住岳西县。被告:储向前,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口所在地岳西县。被告:安徽省振岳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储向前,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岳云,女,汉族,1963年7月17日出生,住岳西县。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四新,安徽省振岳工贸有限公司副经理。原告林斗海与被告安徽省振岳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岳工贸公司”)、储向前、刘岳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斗海,被告振岳工贸公司、储向前、刘岳云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四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斗海诉称:2014年4月24日,被告安徽省振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储向前、刘岳云向原告借款248659元,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到期还本付息,同时约定借款一年以上(含一年)按1.2%计算月息。被告安徽省振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储向前于2014年4月24日向原告出具借据两份,刘岳云系储向前的妻子,也是借款经办人,以经办人的身份在借据上签字。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三被告索要借款及利息,但三被告仅偿还原告20000元,剩余228659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至今未归还。万般无奈,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28659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款清时止按月息1.2%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振岳工贸公司、储向前、刘岳云辩称:安徽省振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变更为安徽省振岳工贸有限公司,在工商登记的名称也是安徽省振岳工贸有限公司,安徽省振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对外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安徽省振岳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向原告借款是事实,且原告也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已经归还了原告本金2万元,故现在本金只有228659元,但被告现在资金紧张,请求原告宽限还款时间。案经审理查明,被告储向前、振岳工贸公司于2014年4月24日向原告林斗海借款248659元,并于当天出具两份借据,内容分别为“今借到林斗海同志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约定期限12月,到期还本付息。借款期限一年以上(含一年)月息按1.2%计算,借款单位:安徽振岳工贸集团公司,借款人:储向前,经办人:刘岳云”;“今借到林斗海同志人民币壹拾肆万捌仟陆佰伍拾玖元整,约定期限12月,到期还本付息。借款期限一年以上(含一年)月息按1.2%计算,借款单位:安徽振岳工贸集团公司,借款人:储向前,经办人:刘岳云”。两份借据上均加盖了安徽省振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章。借款期限届满后,振岳工贸公司和储向前仅归还借款20000元整,下剩的228659元借款本金及利息一直未归,原告遂向本院起诉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另查明,安徽省振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已变更为安徽省振岳工贸有限公司,储向前与刘岳云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复印件、振岳工贸公司和储向前向林斗海出具的借据原件及庭审记录等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振岳工贸公司和储向前向林斗海出具借据借款,双方订立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林斗海提供了借款,振岳工贸公司和储向前作为借款单位和借款人应对其借款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储向前是借款人,储向前与刘岳云系夫妻关系,且刘岳云作为经办人在借据上签字,故本案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对林斗海主张振岳工贸公司、储向前、刘岳云共同偿还228659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案经调解不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省振岳工贸有限公司、储向前、刘岳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林斗海借款本金228659元及相应利息(228659元本金的利息自2014年4月24日起按月息1.2%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63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安徽省振岳工贸有限公司、储向前、刘岳云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柳林满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丽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