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6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何理平与李洪海、陈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理平,李洪海,陈华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6921号原告何理平,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李洪海,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陈华静,女,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理平诉被告李洪海、陈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理平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理平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理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00元,减半收取4850元,由原告何理平负担。审 判 长 赵红媚人民陪审员 徐召刚人民陪审员 李林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新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