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42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向素英与石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素英,石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4244号原告:向素英,女,1976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石桃,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向素英诉被告石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后,由于原告向素英向法院提交的诉状中提供的被告石桃的地址不正确,现原告又提供不了被告石桃的住址及其他联系方式,且也未提交其他证据以便本院依法以其他方式送达,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石桃送达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向素英的起诉。诉讼费105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 璜人民陪审员 何成芳人民陪审员 刘天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杜林桐 微信公众号“”